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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样时间和采样频率的确定的原则

发布时间:2026/8/301

1、水系的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。

2、饮用水源地、省级交界断面中需要重点控制的监测断面每年至少监测12次。

3、对于较大水系、河流、湖泊、水库上的监测断面逢单月采样一次,全年监测6次;国控监测断面(或垂线)每月采样一次,一般在每月的5日-10日进行。

4、受潮汐影响的监测断面的采样,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。每次采集涨、退潮水样分别测定。涨潮水样应在断面处水面涨平时采样,退潮水样应在水面退平时采样。

5、如某必测项目连续三年均未检出,且在断面附近确定无新增排放,而现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况下,每年可采样一次进行测定。一旦检出,或在断面附近有新的排放源或现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时,即恢复正常采样。

6、遇有特殊自然情况,或发生污染事故时,要及时采用应急监测方案,增加采样频次;局部水流域河道整治时,应在一定时期内增加采样频次,具体方案由整治工程所在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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